尊敬的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代理本案,经过对本案事实材料的细致研究,现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所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任何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案中合同约定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将涉案的摊位的经营权转让给被告,并负责协调办理将原告与业主方原签订的拥有经营权的协议变更为被告方拥有经营权的协议事宜。事实上,自2009年1月1日起,一直是被告在涉案的摊位经营。同时,原告于2009年1月10日向业主递交了将经营权转让给被告的申请,并于当日得到业主的同意。上述情况表明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即向原告付清二十万元的余款。
三、被告拒不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并不构成被告不付余款的理由。
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双方合同中约定被告付清余款的条件是被告与业主方签订经营权协议后五日后,开业十日内。事实上,被告已经在上述经营地点经营数月,而被告未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完全是因为被告方的恶意推脱,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该向原告付清二十万元余款。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方付清余款条件已成就,因此本案被告应向原告付清二十万元余款。以上意见请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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