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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书

http://www.hetong64.com   合同律师网 [2009-02-26]  [字体: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李玉兰与马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玉兰,女,196932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委托代理人陈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则,男,1950515出生,汉族,画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白庙村。

    被告马海涛,男,1964721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委托代理人董秀梅(马海涛之妻),1962117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敬老院职工,住址同上。

    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王立则,被告马海涛的委托代理人董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玉兰诉称:200271,我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我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房屋8间及院落,房屋价款45 000元。200612月,马海涛向贵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房屋。20071217,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我向马海涛返还房屋,马海涛向我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我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海涛赔偿我经济补偿480 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海涛辩称:原告李玉兰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理,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及国家土地政策的落实,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李玉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271,原告李玉兰与被告马海涛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马海涛以45 000元的价格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及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当天李玉兰交清了房款,马海涛交付了房屋。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添加了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新建了三间西厢房。后马海涛诉至我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3 808元,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另查,经原告李玉兰申请,200848,经本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   264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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