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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被解除 “永和大王”与加盟方打平官司

http://www.hetong64.com   合同律师网 [2009-02-26]  [字体: ]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大王”)、上海贝尔蒙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

    经法院查明,200311月,原、被告签订了为期10年的《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了加盟方拖欠特许金及其它债务等行为的,可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还约定,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此外,贝尔蒙公司提供给被告的《永和大王加盟服务手册》中预估算标准加盟店经营中发生的直接材料费占营业额的25%

    200312月,钱某经营的永和大王亮马河店正式开业。200433永和大王向钱某发出通知,称“自20041月起,2004年物流配送费用确定为营业额的2%”,钱某以该收费项目无合同依据为由拒不支付,同时对被加盟方催收超出月营业额25%以上的原材料费用的合理性产生异议。经过庭审,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未付款项中包括这两部分费用,但未付款项的准确金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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