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大王”)、上海贝尔蒙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
经法院查明,2003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为期10年的《特许加盟合同》。双方约定了加盟方拖欠特许金及其它债务等行为的,可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还约定,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方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此外,贝尔蒙公司提供给被告的《永和大王加盟服务手册》中预估算标准加盟店经营中发生的直接材料费占营业额的25%。
2003年12月,钱某经营的永和大王亮马河店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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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合同免
